當你終於存夠錢買到房,等待交屋的那一刻,應該是充滿期待地迎接新生活,沒想到交屋後的第一場雨,竟成為災難的開始。
買房後發現漏水,是不少購屋族最怕遇到的情況。明明當初看房都沒問題,卻開始發現漏水瑕疵,像是天花板滴水、牆角冒出水漬、地板浮起一層水痕……。
難免讓人懷疑「是不是被屋主騙了?」「仲介怎麼沒說?」「現況交屋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書惟會帶你一步步解析漏水事件中的法律與實務,幫助你在法律和實務之間,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
本文將帶你釐清以下幾個問題:
- 現況點交,買方是否完全沒有保障?
- 漏水是否屬於「隱蔽瑕疵」?如何界定?
- 瑕疵擔保責任的民法時效與適用條件?
- 發現漏水後,買方可以採取哪些實務SOP?
1.現況交屋=賣方不用負責任嗎?
在中古屋買賣中,「現況點交」幾乎是最常見的條款。意思是:
屋主將房屋以目前狀況點交給買方,買方已了解並同意以此現況承接,不得事後主張房屋有瑕疵。
但若條款中寫了「現況點交」,賣方就真的完全不用負責嗎?
答案是:不一定。關鍵在於漏水是否構成「隱蔽瑕疵」。只要成立,即便有現況點交條款,買方仍可依法主張權利。
2.什麼是「隱蔽瑕疵」?民法怎麼說?
2-1.|買房漏水是否屬於「隱蔽瑕疵」?
「隱蔽瑕疵」指的是:在合理情況下,買方檢查時不容易發現的缺陷,而這些缺陷會影響使用價值或安全。
在中古屋買賣中,漏水屬於最常見也最有爭議的隱蔽瑕疵之一,因為它可能藏在天花板夾層、牆體內部、裝潢掩蓋,僅在特定條件或氣候(如梅雨季、颱風)才容易顯現。
📜 《民法》第354條(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
第 354 條
-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以上根據民法規定,賣方在將物品交付給買方時,應保證該物在交付時:
- 沒有足以影響其價值、正常使用,或契約中約定用途的瑕疵,
- 若瑕疵僅屬輕微,不影響實際使用或價值,則不構成法律上的瑕疵。
接著我們再回到這一題開頭問的——「漏水」是否構成隱蔽瑕疵?
若該漏水問題在買方交屋前,無法以合理注意方式發現,且已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居住品質,甚至影響其價值,就構成法律上所稱的「瑕疵」。而這類不易察覺、屋主未主動揭露的問題,即屬於隱蔽瑕疵。
因此,即使賣方主觀上「覺得不嚴重」或「買方沒問就不需要主動講」,只要瑕疵問題在法律上已構成對使用或價值的實質影響,又沒有如實告知,就可能讓賣方負起瑕疵承擔責任。
2-2.|哪些情況屬於「隱蔽瑕疵」?
「隱蔽瑕疵」的重點是:
- 屋主沒有主動告知,
- 而買方一般檢查也難以察覺,
- 但瑕疵在交屋前已實際存在。
例如有些漏水情形是氣候條件達到才會顯現,有些則可能藏在裝潢後方或天花板內部,外觀看起來正常。
以下為常見例子:
✅ 看屋時是晴天,屋內都沒有異狀,交屋後遇到大雨才發現牆面嚴重滲水。
✅ 浴室防水層或水管破損,買方實際入住、使用前難以發現。
✅ 外牆磁磚裂縫滲水,但被裝潢層板遮住、一般情況下看不到。
這些情況多因氣候、裝潢遮蔽或肉眼無法立即判斷所致,屬於實務上常被認定的隱蔽瑕疵。
2-3.|但不是所有漏水都能追究賣方責任
在實務層面,也並不是所有漏水問題都能主張由前屋主負責。以下列舉常見的情況:
➤情況一:買方事前已知漏水狀況
若屋主已誠實告知並於契約中標示,買方仍選擇購買,將視為已接受現況,後續不易追究。雙方在資訊透明的前提下完成交易,就能有效降低後續的糾紛風險。
並且根據《民法》第 356 條第 2 款的規定,若買方在買房時對「明顯可見的瑕疵」未提出異議,除非是一般檢查難以發現的問題,否則就視同買方已經接受房屋的狀況。
📜 《民法》第 356 條(買方的檢查與通知義務)
民法第 356 條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簡單來說,如果漏水狀況在簽約前就已清楚可見(例如牆面有大範圍水漬、天花板已發霉),而屋主也沒有刻意遮掩,這樣的情況下買方仍決定購買,那之後買方卻再主張「不知情」或要求屋主負責,法律上就不容易成立。因為在法律上,買方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麼明顯的瑕疵但卻沒有事前提問或釐清問題,很難以自己「沒看見」為理由事後反悔。
📌 裁判實務也會以「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來衡量是否合理可發現:若瑕疵明顯,買方卻忽略,此時裁定也不一定會認同買方的立場,至於瑕疵是否屬於「顯而易見」,並無絕對標準。如果雙方最終走上訴訟,這樣的認定將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及證據,綜合判斷做出裁定。
➤情況二:買方裝潢或修繕施工不當,導致漏水
有些買方在交屋後會針對房屋進行裝潢或局部修繕,例如拆除隔間牆、更換衛浴設備,或請水電師傅重新拉管線。但若施工過程中不慎打到牆內水管、破壞原有防水層,導致日後出現漏水,這樣的情況就屬於買方後續施工不當所造成,前屋主就無須為此負責。
簡單來說,只要是交屋後裝潢、修繕後才出現的漏水問題,通常就很難被認定為交屋前已存在的房屋瑕疵。
➤情況三:交屋後才產生的瑕疵
如果漏水的情況是在交屋後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出現(例如一年以上),並經過專業評估後認定是交屋後才發生的問題,那麼法律上通常不會追溯到原屋主的責任。
這類情況通常稱為「後天瑕疵」,可能造成的原因包括:
- 建物因地震、天候變化而產生裂縫。
- 水管因使用年限增加而自然老化、破裂。
- 屋頂防水層因日曬雨淋而逐漸失效。
- 居住期間的使用行為(如施工打洞、更換衛浴時破壞防水結構)。
這些問題都是在交屋後才逐漸形成,並無法證明在交屋當時就已存在,因此原屋主原則上不須負責。
也就是說,若漏水是因「交屋後才發生的自然損耗、人為使用不當、或災害因素所引起」,那就不能歸咎於前屋主。責任範圍通常由新屋主自行處理。
但是,若買方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問題早在交屋前就已存在或已有端倪(例如鄰居作證、社區修繕紀錄等),則情況可能不同,仍須個別認定。
2-4.|核心關鍵:漏水問題是不是「交屋前就已經存在」?
當買方在交屋後才發現房屋漏水時,責任歸屬的關鍵判斷點,並不是「什麼時候發現」,而是「問題什麼時候形成」。這個判斷點,幾乎可以說是決定責任歸屬的分水嶺。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交屋後才被發現」的問題,都能歸責於賣方。真正會讓賣方負責的,是那些在「交屋當下就已經存在,但因為位置隱密、表面無異狀而不易被發現的問題」,也就是《民法》上所稱的「隱蔽瑕疵」。
這類隱蔽性問題,往往在表面處理過後很難即時察覺。例如,有些牆面在賣方交屋前重新油漆、看起來乾淨整潔,實際上只是暫時掩蓋了水痕與滲水問題。買方入住後,牆面經過濕氣累積與天氣變化,水漬才逐漸浮現,這時才發現漏水的問題已經存在一段時間。
這種情況下,即便買方是在交屋後數月才察覺,只要能舉證問題的成因可追溯至交屋前,通常仍會構成賣方的瑕疵承擔責任。
相反的,如果漏水明顯是交屋後才因地震、氣候、使用老化或施工破壞所引起的,就不屬於賣方責任範圍,也無從主張隱蔽瑕疵。
因此,是否屬於賣方責任的分水嶺,就在於「漏水是否早在交屋時就已經存在」。這一點通常需要專業鑑定協助判斷,但也是後續協商或訴訟能否成立的關鍵依據。
3.房仲說屋主「只保固半年」?
「房仲說,屋主只負擔交屋後半年內的瑕疵承擔期,超過時效就不能追究了嗎?」
答:並不是!
很多人誤以為「瑕疵承擔期限」只有半年的時效性,是因為聽到仲介這麼說。但實際上,這說法並不正確。可能是仲介想簡單帶過問題,也可能是自身對法規不夠熟悉,才會讓買方誤以為超過半年就只能自認倒楣。
「法律並沒有規定瑕疵擔保只限半年!」
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從業人員,書惟認為,房仲業務的責任不是只把流程跑完,而是要協助買方正確理解自己的權利,尤其當涉及隱蔽瑕疵這種比較複雜的狀況,更不能用是是而非的說法含糊帶過。
讓我們來看看民法怎麼說:
📜 《民法》第 365 條(賣方的瑕疵承擔時效、以及買方的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 365 條
-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當買方發現房屋有瑕疵,有兩種權利可以選擇主張:
✅ 解除契約
✅ 請求減少價金
但這兩個權利有時效限制,簡單來說有三個重點:
- 從你通知賣方開始算起,必須在 6 個月內行使權利,否則權利消滅(這邊指的「行使權利」,不是「通知」屋主,而是須「提起訴訟」或「行政調解」之類的動作)。
- 房屋交付後最長時效為 5 年內發現瑕疵,超過則任何權利消滅。
- 如果賣方是故意隱瞞瑕疵(像是明知漏水卻刻意隱瞞),那「6 個月的限制」就不適用,買方可以超過半年仍主張權利。
📌 結論:半年不是責任期限,而是買方發現問題並通知屋主後,必須在半年內主張權利。
所以,如果有房仲告訴你「賣方交屋超過半年就沒有瑕疵承擔責任」的時候,記得這篇文章,法律給買方的保護,其實比你想得還多。
3-1.|買到漏水屋能不能解除契約?
或許有人在遇到漏水問題時,第一時間會想:「我不想住在漏水屋,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嗎?」
但實務上,就算賣方確實有責任,也不代表買方一定可以解除契約。
📜 《民法》第 359 條(賣方的瑕疵承擔與公平原則)
第 359 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根據《民法》第359條,當房屋有瑕疵時,買方原則上可以選擇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但如果解除契約的要求,在個案情況下顯得太過嚴苛,讓賣方處於不公平的處境,那麼法律會限制只能減價補償。
舉例來說,若漏水情況輕微、經合理修繕即可改善,或者買方早已居住多年才主張解除契約,那麼法院很可能會認為:「解除契約已經不符比例原則」,改以「修繕補償」作為補救方式。
換句話說,「解除契約」不是不能主張,而是必須符合「賣方確有責任」且「解除契約不至於造成不公平」這兩個要件,法院才會支持。
3-2.|合約有寫「漏水只保固半年」,法院會承認嗎?
這也是大家常常會感到模糊的地方。
如果買賣契約裡有特別約定,例如「漏水保固僅半年」、「某區域瑕疵僅擔保一年」——
那麼在賣方如實告知、買方明確接受的前提下,法院通常會尊重雙方的約定,以合約內容為準。
但這有一個重要例外:如果賣方「故意隱瞞瑕疵」,那就算合約裡有限定期限,法院也可能不採信,改依《民法》第365條的規定處理:→ 只要在五年內發現「隱蔽瑕疵」就能主張權利。
書惟以下舉個例子可以更清楚:
假設 A 屋主知道某牆面曾經漏水,賣屋前已修補,修繕後看起來也沒再漏水了。
他主動告訴買方:「這面牆以前有漏水,我有請人處理,而修繕過的這一面牆我只保固半年。」
買方也同意,並把詳細的漏水區域位置與雙方約定事項,寫進買賣契約中。
這種情況下,因為賣方並未隱瞞事實,且雙方有清楚約定,法院通常就會以「半年保固有效」來認定。
但如果賣方根本沒告知,甚至有掩蓋行為,那即使合約有另外限定瑕疵負擔期間,法院也可能判定賣方違反誠信原則,仍需負「五年內隱蔽瑕疵的擔保責任」。
簡單說,是否適用特約條款,關鍵在於:賣方有沒有誠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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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方處理漏水的實務SOP流程
為了幫助你有條理地處理這類情況,書惟整理出:買方在交屋後,發現漏水的完整實務處理流程SOP,讓你在第一時間可以冷靜處理,有方向地做出正確應對。
第一步:確認漏水情況與初步紀錄
- 拍攝照片、錄影存證,包括:
- 漏水位置(天花板、牆面、窗框、地板等)。
- 滲水水痕、剝落、發霉狀況。
- 若遇到下大雨日特別嚴重,也要同步記錄氣候資訊。
- 若有家具、裝潢受損,也一併記錄受損狀況。
- 建議加註拍攝日期,或以LINE對話記錄、文字訊息存證來佐證時間點。
- 詢問鄰居、社區管委會是否也知道該屋曾有漏水歷史。
📌目的:建立時間與事實發生點,為後續釐清責任、估算損失做準備。
第二步:請專業抓漏單位協助判斷原因
- 找具信譽的抓漏公司、水電工程師或建築結構相關專業人士,到現場判斷:
- 漏水原因(例如外牆裂縫、窗框收邊不良、樓上滲水、管線滲漏等)。
- 可能造成的原因是屬於建築物本體問題,還是後天使用不當。
- 判斷是否屬於「交屋前即已存在的隱蔽瑕疵」。
📌 防水抓漏公司或水電工程師出的報告或建議,並不是法院的鑑定報告,但可作為初步研判與溝通依據。
第三步:與賣方溝通,提出具體訴求
- 若研判漏水屬於交屋前已存在、且屬於隱蔽瑕疵,應儘速通知賣方:
- 附上影像紀錄與抓漏報告。
- 釐清責任後,提出具體訴求:例如請求協助修繕、減少價金、部分賠償或解除契約等。
- 記得保留所有溝通紀錄(建議以LINE、文字訊息進行溝通),留下溝通往來紀錄,避免日後爭議。
📌 誠信溝通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多數賣方若非惡意隱瞞,願意協商解決的機率其實不低。
第四步:若賣方拒絕處理,買方可選擇以下途徑
如果你已經正式通知賣方,但對方遲遲不處理或根本不回應,買方可以採取以下法律途徑行駛權利,維護自身權益:
- 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請協助調解。
- 向法院聲請調解(比起訴訟程序更簡便)。
- 若調解無效,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 關鍵提醒!一定要記得在「通知賣方後的6個月內」行使你的權利!
這段時間是法律明定的時效,一旦錯過,權利就會消滅!有些惡意的賣方知道這一點,可能會故意拖延時間,讓你不知不覺超過時限。所以,一定要保留好通知紀錄、盡早啟動下一步,避免讓時間變成對方的武器。
第五步:評估是否要提起訴訟,或委由專家鑑定
若賣方拒絕協商或否認責任,買方就需進一步評估是否進入法律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不會僅依據買方自行找的鑑定報告來做判斷,因為單方面委託的鑑定意見,可能帶有立場傾向,法院通常會指派並依據第三方公正單位的專業鑑定,例如:
- 土木技師公會
- 建築師公會
- 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
而法院的判決裁定通常會根據以下幾個重點:
- 專業鑑定報告的內容與結果。
- 雙方的契約條款與實際履約情形。
- 是否符合法律上「隱蔽瑕疵」的構成要件。
- 請求權是否仍在有效時效內。
📌 值得注意的是,一份專業鑑定報告的費用約在 10~20 萬元之間,若再加上律師費用,整體訴訟成本並不低。因此,建議買方務必先評估漏水情況的嚴重程度、實際修繕費用與可能的法律風險,再決定是否走到訴訟一途。
第六步:掌握法定時效與特約限制
-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應於發現瑕疵後六個月內通知出賣人,並於五年內主張責任」。
- 若契約有寫「特定保固期限」,法院通常尊重雙方約定。
- 除非賣方故意隱瞞事實,就會回到《民法》第365條的保護範圍。
📌賣方有沒有構成「隱瞞瑕疵」是實務中常見的攻防點,買方須提出賣方明知卻未告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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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惟的提醒與建議
買到會漏水的房子,真的很讓人心情受影響,尤其是剛搬進新家,結果發現天花板在下雨天滲水,光想就覺得心煩。對買方來說,這種情緒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如果有明確證據,能夠證明漏水的原因早在交屋前就存在,那麼確實,買方在法律上的勝訴機率會比較高。但書惟也想提醒你——提告不是唯一的處理方式,而且有時反而是成本最高、最耗時間精力的一條路。
相信在過程中,權益受損的買方會先找抓漏師傅或相關專業公司出具報告,想用來主張自己站得住腳。這個做法在判斷自己立場上是有幫助的,但如果真的走上訴訟,法院往往不採信這些「單方面」取得的報告,因為對方(屋主)通常不會承認。訴訟中真正具公信力的,是法院指派的鑑定機構(例如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來做技術鑑定,最後法官再依據這些鑑定報告及法律規定來判決。
但是,讓機構出具一份相關的鑑定報告費用,可能需要 10萬~20萬之間,再加上律師費、來回的時間與情緒消耗,如果今天漏水不是非常嚴重、或並未造成重大損害,其實不一定非走到訴訟這一步不可。
更實際、務實的做法是:與屋主溝通,看能否協調折讓部分價金,讓買方可以自行找信任的廠商來處理。這樣不僅省時、省力,也最能保有自己的主導權與後續修繕品質。
而實務上對於「是否構成隱蔽瑕疵」與「損害責任是否成立」,法院並不會一體適用,而是要看每件個案的證據是否充分。因此,即使情緒上覺得「一定是對方的錯」,仍然建議先冷靜蒐集證據、評估處理策略,才不會讓本來想爭回公道的事情,變成一場耗損更大的拉鋸戰。
書惟希望你永遠用不到這篇文章。
但如果真的不幸遇上,也別急著氣餒。冷靜整理好證據、尋求專業協助,事情往往都有解決的方式。希望這份流程能成為你實務上的參考依據,讓你在風暴中也能有條不紊地保護自己。